伊莉討論區

標題: [他開槍射破公車玻璃 「沒人發現」不起訴][蘋果日報][2016-11-30]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NO10    時間: 2016-11-30 06:25 PM     標題: [他開槍射破公車玻璃 「沒人發現」不起訴][蘋果日報][2016-11-30]

本帖最後由 火砲 於 2016-12-1 04:02 PM 編輯

新北市一名孟姓男子今年10月13日下午開車行經中和區秀朗橋時,不滿欣欣客運公車沒禮讓他,竟拿空氣槍射破公車玻璃,事後被依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、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等罪送辦。但新北地檢署查出當時公車司機和乘客都未發覺遭射擊,且未危害公車行駛安全,因此認定孟男不構成犯罪,今將他不起訴。

不起訴處分指出,今年10月13日下午2點多,孟男(36歲)開車行經新北市連接中和區與新店區的秀朗橋上時,竟突然開槍射擊一旁行進中的欣欣客運公車,打碎公車右前方車門玻璃後逃逸。

警方獲報循線鎖定他犯案,3天後持搜索票前往搜索,在他的住處起出瓦斯空氣手槍1把、內含20顆鋼珠彈的填彈器、鋼珠彈200顆、BB槍用瓦斯以及安非他命、吸食器等物品,將他依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、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等罪嫌送辦。

孟男到案時坦承犯行,辯稱當時他從新店端左轉要上秀朗橋時,因為前方有車輛違規左轉,他因此往右側車道駛出,沒想到公車不禮讓他,硬要左轉上橋,差點發生擦撞,他才一時氣憤拿空氣槍射公車車窗。

公車司機則證稱,案發當時沒有聽到奇怪聲音,公車也沒有特別晃動,直到行駛到中和時才發現車門玻璃呈蜘蛛網狀破裂,隨即開回公司檢查。當時乘客不到10人,都坐在後方,也沒乘客反映車門玻璃被射擊。




檢方認為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、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等罪,須造成交通工具喪失全部或一部分效能,且導致交通工具發生行駛危險,例如射擊公車輪胎導致翻覆,才會構成這2項罪責,但孟男僅射破車門玻璃,未導致破壞公車效能或導致行駛危險,因此將他不起訴。




有關毀損車窗部分,因孟男已和欣欣客運達成和解,欣欣客運並未提告;至於孟男持有、吸食毒品部分,則另案偵辦中。(游仁汶/新北報導)







這也算是恐龍法官了吧?沒人看見葉沒人受傷就沒犯罪?那我半夜三點到總統府旁丟土製炸彈然後遁逃,也沒有人看到和沒有人受傷,那不是不也沒有罪?

作者: weizii    時間: 2016-11-30 07:37 PM

剛又看了一次 ‵樓主罵錯了 這次還沒到法官那裏
只在新北地檢署就停了
原因是必須導致交通工具發生行駛危險? 和須造成交通工具喪失全部或一部分效能
也就是新北地檢署認定 就算開槍射擊 只要駕駛沒死 輪胎沒爆 以上都是無罪的?

話說 開槍射擊 不是公共危險罪?
作者: owlowl0212    時間: 2016-11-30 11:00 PM

weizii 發表於 2016-11-30 07:37 PM
剛又看了一次 ‵樓主罵錯了 這次還沒到法官那裏
只在新北地檢署就停了
原因是必須導致交通工具發生行駛危險 ...

沒錯 檢察官權很大的
可以直接不起訴
恐龍不是只有法官
我要是住台北就打電話去地檢署開幹
作者: kobato0407    時間: 2016-11-30 11:55 PM

最好是射成這樣吼= =".....
當我沒玩過空氣槍?    我以前玩的還是瓦斯槍哩,雖然沒朝窗戶開過...不過用BB彈能打成這樣?
他那也不是鋼珠啊!
作者: steven_lu    時間: 2016-12-1 02:50 AM

檢察官不起訴關法官什麼事?樓主歪太多了吧?
很顯然,檢方引用容易讓嫌犯脫身的法條,而不是用較嚴格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才會這樣
作者: aasbaaae    時間: 2016-12-1 04:09 AM

的確是錯怪恐龍了

絲毫不顧他人生死就動武

萬惡的灣灣依然正常表現阿


作者: 白蓮梵天    時間: 2016-12-1 07:28 AM

這些人只會一輩子在監獄進進出出而已
作者: avon3226    時間: 2016-12-1 07:30 AM

這還是涉及公共危險吧!只是這一次未受傷,萬一受傷了呢?
作者: z0968388709    時間: 2016-12-1 07:41 AM

現在很多法官判決都跟民眾想的都不一樣也苦了這些警察
作者: kyufa    時間: 2016-12-1 08:45 AM

一連串的恐龍教育下產生的法官跟檢察官,不意外
作者: vvikimo    時間: 2016-12-1 08:53 AM

幸好沒出事,
可以和解也是很好的選擇。
作者: EDDY_M    時間: 2016-12-1 10:42 AM

有趣 應該是因為 沒造成公車 危及行駛的功能 所以只要賠錢 沒形式的問題
那以後 我到 凱達格蘭大道 趁晚上 沒啥車時 買個 三五千塊的 煙火 來放 應該也沒事吧 ...
噗 本來想說 火乍 艸樂  怕等下被列為危險人物 哈
作者: laokung3    時間: 2016-12-1 01:31 PM

這不是小屁孩的行為嗎? 還是壓力太大
作者: undertakerwu    時間: 2016-12-1 11:14 PM

現在的人是生活壓力太大嗎?
沒事就要噴一下,
心情不好,不會自己打自己喔!
看了就討厭。
作者: AE8603    時間: 2016-12-2 01:34 AM

我一直很好奇台灣的法學教育到底出了什麼問題

為什麼這些法學人出社會後 對案例的判斷都離平民認知差距這麼遙遠~~~~~~~~~

好像我們是不同國的人一樣 何解?
作者: 陳立軒君    時間: 2016-12-2 12:04 PM

早就公共危險罪了,雖然現在偵查犯罪事要講求證據,我覺得這件事情還是很曖昧,因為缺乏他射擊的證據
作者: tsai963    時間: 2016-12-2 10:23 PM

一時的衝動,現在要付出好幾倍的代價!!下回冷靜的處理事情!!
作者: a5720104    時間: 2016-12-3 04:39 PM

都把人家的玻璃給射破了
竟然因為沒人發現而不起訴
現行法律是這樣還能說什麼呢
作者: fuckeyen    時間: 2016-12-3 05:00 PM

就是沒有目擊者或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是他做的?
作者: zwxyzxxx0256    時間: 2016-12-4 08:23 AM

到底法官的腦袋都裝了什麼,一定要人受傷或者發生重大意外才要起訴?
作者: yl000003    時間: 2016-12-4 08:47 AM

侏儸紀公園再上演,又見恐龍法官一隻!!
作者: 9357567    時間: 2016-12-4 09:07 AM

提示: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
作者: ljie    時間: 2016-12-4 09:23 AM

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,
一定要到死人了,才會重視~
作者: pear714529    時間: 2016-12-4 09:30 AM

在台灣最遠的距離之一,應該是法官的判決和民眾的想法吧
作者: tcttct    時間: 2016-12-4 09:42 AM

本帖最後由 tcttct 於 2016-12-4 09:52 AM 編輯

這就是司法?為何要繳稅養一堆神物?難道司改會就是要繼續讓納稅人養越來越多的廢棄物?
作者: cocoon0620    時間: 2016-12-5 11:05 PM

法律這種東西...畢竟是人訂出來的
不完美的人.....又怎可能訂出完美法律
作者: a86241    時間: 2016-12-5 11:40 PM

這次就真瞎了 今天他打的是玻璃 萬一他打到輪胎導致翻車ㄋ 不起訴  真不知道再想甚麼
作者: 褲褲多    時間: 2016-12-5 11:52 PM

恐龍檢察官+1,話說這樣都沒事喔會不會太扯了,感覺越來越沒天理了.....
作者: vicking1110    時間: 2016-12-6 02:06 AM

提示: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
作者: 巴格亞魯    時間: 2016-12-6 10:33 PM

weizii 發表於 2016-11-30 07:37 PM
剛又看了一次 ‵樓主罵錯了 這次還沒到法官那裏
只在新北地檢署就停了
原因是必須導致交通工具發生行駛危險 ...

1.沒人看到
2.沒人死
3.車沒事

無罪...

以後殺人記得不要被看到
偷東西被抓只要沒有得手都是無罪

以後被當場逮到只要把東西放回去就沒事...
作者: ms61aki    時間: 2016-12-7 06:16 PM

主要是客運和嫌犯和解了吧
這才是主要原因說...
作者: n1147852    時間: 2016-12-12 12:22 AM

台灣的法律都在幹嘛阿都沒啥用
作者: zz123484    時間: 2016-12-12 12:53 AM

檢調真是
讓人難以想像
到底是怎考上的
以這邏輯犯法只要沒被發現
都不起訴嗎




歡迎光臨 伊莉討論區 (http://1.eyny.com/) Powered by Discuz!